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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柱盂形器因形制较为特殊,因此学术界对其名称和功用争议颇多。考察相关考古和文献,我们认为其用途大致有防虫蚀、表吉祥、蒸煮等三种,其命名方式采用用途加器形的方法,更能清楚地显示其功用和形制。13年3月焦作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在武陟县苗庄村发掘了三座汉代陶窑,保存状况较好,排列规则有序,为汉代陶窑及相关学术课题的研究了新的。梳理文献与考古可知,钧窑之名来自钧州,钧州之名来自钧台,而钧窑之名的来历与钧台关系不大,更与"钧"字含义无关。春秋以来文献所记的"钧台"和清代以来所称"钧台"(实为新建"古钧台")是两个不同的遗迹。金大定二十四年(1184年)钧州的建立,明万历三年(1575年)钧州避讳改禹州,清康熙十九年(1679年)禹州城内新建"古钧台"等时间节点直接影响着各时期人们对钧窑概念的认识。戈体援与胡夹角之大小直接关系到戈、戟的使用功效,其变化是戈、戟形制演变的一个重要方面。《考工记》指出了援与胡夹角过大或过小对戈、戟功能的危害,并提出"倨句外博"的技术要求。本文运用力学分析的方法,对"戈体已倨已句二"进行阐述,并对已有注释进行分析。《考工记》"戈体已倨已句"是指戈的两种功用对其形制的要求。也是对青铜戈、戟形制演变规律的技术总结。5年,洛阳市文物工作队在关林皂角树村发掘一座晚唐时期墓,出土了一批精陶瓷器、铜器等。其中的一件三彩炉为同时期墓所不多见。本文主要讨论河南上蔡郭庄王金鼎1号春秋楚墓出土有儿簋铭文中"洹"字读法及相关问题。簋之时代,从其铭文字体和有关辞例,同出铜器、陶器等看,似以定在春秋晚期前段为宜,而非春秋早期。从文字学的角度来看,目前所见两周金文中"桓"字,或写作" "、" ",而未见有写作"洹"者。相反,金文和楚简中却有"宣"写作"洹"的例证。因此,将"洹"读作"桓",谓"陈洹公"即"陈桓公",不当,应读为"宣","陈洹公"即"陈宣公"。由此可对洹子孟姜壶"洹"字的读法重新加以审视。以往多读"洹"为"桓",谓"洹子"即《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的"田桓子"。据簋铭及清华简《系年》等新出材料来看,壶铭的"洹"应即"宣","洹子"即"宣子",而非传统认为的"桓子"。汉代画像中有很多对当时社会生活内容的描绘,比如对门吏、守卫、侍仆等人物的刻画就较为常见,其意旨显然是为了表达墓主人非同一般的身份地位。将这些人物刻画在埋入地下的画像上,也有让他们在冥界中继续服侍墓主人的象征之意。刻画者在表现这类人物时也并不都是千篇一律,而是尽可能地使其形式多样化,变化较多的便是这类人物的物,如执笏、持节、执盾、拥彗、带、执棨戟、执金吾、执棒、执斧、持械、牵獒等等。汉画中描绘的这些物不仅与角色身份有关,同时也显示了当时的社会制度与礼仪习俗。《殷周金文集成》1223号、1224号着录两件车辖铭文拓本,其中1224号车辖原器为罗振玉旧藏。本文指出,车辖铭文在内容上与《殷周金文集成》1136号"陈 散戈"十分相近,对戈铭中" "、"散"两形体的旧有释读意见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分析了戈铭所表达的含义即此戈为齐国 "陈 "所有或由其督造的"杀伐之戈"。在厘清1136号戈铭文释读及含义的基础上,对车辖铭文的书写风格与内容进行了考察,指出铭文本身存在着很多疑点,并从辖铭"散"字书写方向、"月"讹作"夕"、文字笔画完整性及铭文含义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从而认为车辖铭文很可能是根据《殷周金文集成》1136号"陈散戈"铭文伪作的。本文还讨论了《山东金文集成》着录的两件"陈散戈"及《殷周金文集成》11591号"陈 散造"铭文真伪问题。本文将晚唐至宋代墓葬中的仿木建筑雕饰与隋唐时期的地上建筑——仿木砖塔的装饰相,推断宋墓中流行的仿木建筑雕饰 早应是受到地上仿木砖塔建筑装饰的影响。聚落考古包括对单个聚落、聚落与聚落之间以及聚落演变过程的研究,对单个聚落的研究是聚落研究的基础。新砦遗址的聚落考古实践表面,在大型遗址上展聚落考古需在明确遗址分期的基础上树立聚落考古意识,制定收集相关图像、展地面踏查和聚落群调查、寻找遗址中心区和重要建筑以及展多学科合作等技术路线。渭水流域的史前陶窑可分为老台文化、仰韶文化半坡期、庙底沟期、西王村期和龙山时代五个时期。从形制上来看,渭水上游地区的陶窑均为横穴式,接近于渭水中下游地区的仰韶文化半坡和庙底沟期陶窑。渭水上游地区始终保持着以红陶为主的文化传统,而渭水中下游地区仰韶文化之后的庙底沟二期文化和客省庄二期文化,却一改红陶作风而大兴灰陶。陶窑结构和技术的改变可能是导致渭水上游和中下游地区自龙山时始陶器颜色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